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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建字第110號

給付工程款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04 月 23 日

法官林春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建字第110號

原告
亨洋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新祥
訴訟代理人
李岳霖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大芥室內裝修設計工程有限公司等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前聲請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因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0萬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0,900元,扣除前已繳納之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尚應補繳10,400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1件,並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他造。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裁定如上。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23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林春鈴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23  日

                書記官 謝淑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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