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建字第12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工程款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2 年 05 月 07 日
  • 法官
    林春鈴
  • 法定代理人
    林志清

  • 原告
    李三泰即鑫源工程行
  • 被告
    凡固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建字第127號原   告 李三泰即鑫源工程行 被   告 凡固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志清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對於私法人或其他得為訴訟當事人之團體之訴訟,由其主事務所或主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條第2項、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 明文。 二、查,本件被告之主營業所所在地位於「新北市○○區○○路000號9樓之10」,有被告公司變更登記表在卷可稽,又遍觀原告所提之請款單並無兩造合意由本院管轄之約定,且原告所具書狀復未釋明本院具有管轄權之事由,揆諸首揭條文規定,本件自應由被告主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即臺灣新北地方法院管轄。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有違誤,爰依職權為移轉管轄之裁定。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7 日工程法庭 法 官 林春鈴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7 日書記官 謝榕芝

判決實戰
579 人 正在學習
蕭奕弘律師
判決實戰
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NT$4,540
NT$13,800
省 $9,26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建字…」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