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建字第132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建字第132號
- 原告
- 計心造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曾淑華
- 被告
- 逸格室內裝修規劃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丁文玲
- 訴訟代理人
- 余德安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以關於由一定法律關係而生之訴訟為限。前項合意,應以文書證之。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4條、第28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原告計心造股份有限公司係依據兩造所訂立之工程協議合約書(下稱「系爭契約」),請求被告逸格室內裝修規劃有限公司應給付新臺幣867,195 元,而系爭契約第4 條「附則」第3 項已明文約定:「本合約所生之爭議,…雙方同意以臺灣桃園縣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有系爭契約1 件附卷可稽(本院卷第8 頁),揆諸前揭說明,本件自應由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管轄。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原告之聲請,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