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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建字第132號

給付工程款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05 月 20 日

法官林勇如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建字第132號

原告
計心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淑華
被告
逸格室內裝修規劃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文玲
訴訟代理人
余德安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以關於由一定法律關係而生之訴訟為限。前項合意,應以文書證之。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4條、第28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原告計心造股份有限公司係依據兩造所訂立之工程協議合約書(下稱「系爭契約」),請求被告逸格室內裝修規劃有限公司應給付新臺幣867,195 元,而系爭契約第4 條「附則」第3 項已明文約定:「本合約所生之爭議,…雙方同意以臺灣桃園縣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有系爭契約1 件附卷可稽(本院卷第8 頁),揆諸前揭說明,本件自應由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管轄。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原告之聲請,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20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林勇如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20 日

書記官 林政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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