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1 分鐘讀完 全文 380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建字第139號

給付工程款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12 月 07 日

法官陳琪媛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建字第139號

上訴人
瀚星百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峻毅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嘉甫室內裝修工程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對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惟未繳第二審裁判費。查上訴人上訴部分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352,754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81,096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命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悉數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上訴。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7   日

         工程法庭  法 官 陳琪媛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7   日

                書記官 蔡明潔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建字…」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