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建字第13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5 年 12 月 07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建字第139號上 訴 人 瀚星百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峻毅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嘉甫室內裝修工程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對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惟未繳第二審裁判費。查上訴人上訴部分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352,754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81,096元,爰依民事訴 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命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 本院悉數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7 日工程法庭 法 官 陳琪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7 日書記官 蔡明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