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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建字第155號

給付工程違約金等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06 月 13 日

法官邱蓮華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建字第155號

原告
新北市政府
法定代理人
朱立倫
訴訟代理人
余鐘柳律師
被告
皇喬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永忠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工程違約金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理由

按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以關於由一定法律關係而生之訴訟為限;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4條第1項、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經查,新北市貢寮區(原台北縣貢寮鄉公所)與被告簽訂之工程採購契約書第21條第3 項係約定以甲方(即原台北縣貢寮鄉公所)所在地之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而原台北縣貢寮鄉公所之所在地為新北市○○區○○街00號,自應由臺灣基隆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13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邱蓮華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13 日

書記官 曾寶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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