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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建字第162號

給付工程款等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06 月 17 日

法官徐淑芬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建字第162號

上訴人
東利瀝青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清逸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大成工程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上訴人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伍拾柒萬伍仟壹佰壹拾伍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玖仟肆佰貳拾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17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徐淑芬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17  日

               書記官 吳昀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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