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建字第162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建字第162號
- 上訴人
- 東利瀝青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張清逸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大成工程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上訴人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伍拾柒萬伍仟壹佰壹拾伍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玖仟肆佰貳拾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