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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建字第17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07 月 22 日

法官黃明發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建字第17號

原告
李麗卿
複代理人
蔡宜軒律師
複代理人
吳晶霓
原告
淨盈金屬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明能
共同訴訟代理人
林蓓玲律師
被告
昇陽建設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麥寬成
訴訟代理人
張家聲律師
被告
辰豐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詠棠
訴訟代理人
謝易達律師

      蔡宗釗律師

      陳裕凱

      吳詠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一百零四年八月十九日下午二時四十五分,在本院第二十六法庭行言詞辯論。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22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黃明發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23 日

書記官 陳立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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