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建字第17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承攬報酬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2 年 06 月 25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建字第174號反訴原 告 即 被 告 王莉即足享養生企業社 訴訟代理人 陳文禹律師 複 代理人 陳泰溢律師 上列反訴原告與反訴被告黃俊豪即好兄弟商行間給付承攬報酬事件,反訴原告於民國102年5月21日提起反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貳拾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貳仟壹佰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反訴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25 日民事第六庭 法 官 林春鈴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25 日書記官 林芯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