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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建字第17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承攬報酬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2 年 06 月 25 日
  • 法官
    林春鈴

  • 被告
    王莉即足享養生企業社法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建字第174號反訴原 告 即 被 告 王莉即足享養生企業社 訴訟代理人 陳文禹律師 複 代理人 陳泰溢律師 上列反訴原告與反訴被告黃俊豪即好兄弟商行間給付承攬報酬事件,反訴原告於民國102年5月21日提起反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貳拾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貳仟壹佰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反訴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25  日民事第六庭  法 官 林春鈴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25  日書記官 林芯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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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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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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