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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建字第177號

撤銷工程款債權行為等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01 月 05 日

法官邱蓮華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建字第177號

上訴人
即被告
長瑋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徐紹枝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鄭永富間撤銷工程款債權行為等事件,不服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66萬4661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萬6299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5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邱蓮華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6   日

                書記官  鄭舒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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