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建字第18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2 年 07 月 05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建字第183號原 告 廣吉盛工程行即張學禮 訴訟代理人 張雅喬 張景明 郭添發 原告因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林勝章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七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壹佰伍拾萬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壹萬伍仟捌佰伍拾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伍佰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壹萬伍仟叁佰伍拾元。 ㈡提出準備書狀一件,並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他造。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5 日民事第六庭法 官 姜悌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5 日書記官 羅振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