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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建字第194號

給付工程款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12 月 29 日

法官邱蓮華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建字第194號

上訴人
即原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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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理人
張峻瑋
被上訴人
夜上海視聽理容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楸梅
訴訟代理人
許文彬律師
複代理人
李儼峰律師
訴訟代理人
林俊雄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93萬元(11,000,000元-70,000元=10,93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6萬227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29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邱蓮華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30  日

                書記官 鄭舒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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