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建字第19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4 年 12 月 29 日
- 法官邱蓮華
- 法定代理人張峻瑋、林楸梅
- 原告禾品國際室內裝修設計有限公司法人
- 被上訴人夜上海視聽理容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建字第194號上 訴 人 即 原 告 禾品國際室內裝修設計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峻瑋 被 上訴 人 夜上海視聽理容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楸梅 訴訟代理人 許文彬律師 複 代理 人 李儼峰律師 訴訟代理人 林俊雄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93萬元(11,000,000元-70,000元=10,93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6萬227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29 日民事第八庭 法 官 邱蓮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30 日書記官 鄭舒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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