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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建字第194號

給付工程款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02 月 02 日

法官邱蓮華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建字第194號

上訴人
即原告
禾品國際室內裝修設計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峻瑋
被上訴人
即被告
夜上海視聽理容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楸梅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規定繳納裁判費,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次按,上訴有應繳而未繳裁判費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此觀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甚明。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4年12月29日裁定限命於送達後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於105年1月5日送達上訴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上訴人迄今仍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2 月 2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邱蓮華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2 月 2 日

書記官 鄭舒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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