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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建字第19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工程款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5 年 02 月 02 日
  • 法官
    邱蓮華
  • 法定代理人
    張峻瑋、林楸梅

  • 原告
    禾品國際室內裝修設計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
    夜上海視聽理容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建字第194號上 訴 人 即 原 告 禾品國際室內裝修設計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峻瑋 被 上訴人 即 被 告 夜上海視聽理容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楸梅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 規定繳納裁判費,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次按,上訴有應繳而未繳裁判費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此觀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甚明。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4年12月29日裁定限命於送達後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於105年1月5日送達上訴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上訴 人迄今仍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2 月 2 日民事第八庭 法 官 邱蓮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2 月 2 日書記官 鄭舒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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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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