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建字第195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建字第195號
- 上訴人
- 中華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沈華養
- 被上訴人
- 環中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張秀蘭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由沈華養為上訴人中華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
理由
一、按訴訟程序於裁判送達後當然停止者,其承受訴訟之聲明,由為裁判之原法院裁定之。民事訴訟法第177條第3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上訴人之法定代理人業於民國106年12月6日由嚴雋泰變更為沈華養,有公司變更事項登記表為證,並經沈華養聲明承受訴訟,核無不符,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77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