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建字第195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建字第195號
- 上訴人
- 環中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張秀蘭
- 被上訴人
- 中華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沈華養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因102年度建字第195號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價)額為新台幣捌仟貳佰伍拾陸萬陸仟零玖拾肆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合新台幣壹佰壹拾萬柒仟玖佰貳拾肆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