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2 分鐘讀完 全文 747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建字第201號

給付承攬報酬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06 月 20 日

法官林勇如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建字第201號

上訴人
樂活醫務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適旭
被上訴人
大宇現代空間設計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麗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承攬報酬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3 年5月15日本院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第二審上訴,應於第一審判決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為之;提起上訴如逾上訴期間者,原第一審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0 條前段、第44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第一審判決於民國103 年5 月22日送達上訴人樂活醫務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依前開規定,本件上訴期間應於103 年6 月11日屆滿。然上訴人遲至103 年6 月17日始提起上訴,有本院收文戳在卷可查,揆諸前揭說明,本件上訴為不合法,應駁回上訴。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1 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20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林勇如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20 日

書記官 黃文芳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建字…」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