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建字第201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建字第201號
- 上訴人
- 樂活醫務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楊適旭
- 被上訴人
- 大宇現代空間設計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蔡麗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承攬報酬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3 年5月15日本院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第二審上訴,應於第一審判決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為之;提起上訴如逾上訴期間者,原第一審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0 條前段、第44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第一審判決於民國103 年5 月22日送達上訴人樂活醫務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依前開規定,本件上訴期間應於103 年6 月11日屆滿。然上訴人遲至103 年6 月17日始提起上訴,有本院收文戳在卷可查,揆諸前揭說明,本件上訴為不合法,應駁回上訴。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1 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