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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建字第20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承攬報酬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3 年 06 月 20 日
  • 法官
    林勇如
  • 法定代理人
    楊適旭、蔡麗娟

  • 上訴人
    樂活醫務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 被上訴人
    大宇現代空間設計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建字第201號上 訴 人 樂活醫務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適旭 被 上訴人 大宇現代空間設計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麗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承攬報酬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3 年5 月15日本院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第二審上訴,應於第一審判決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為之;提起上訴如逾上訴期間者,原第一審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0 條前段、第44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第一審判決於民國103 年5 月22日送達上訴人樂活醫務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依前開規定,本件上訴期間應於103 年6 月11日屆滿。然上訴人遲至103 年6 月17日始提起上訴,有本院收文戳在卷可查,揆諸前揭說明,本件上訴為不合法,應駁回上訴。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1 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20 日民事第六庭 法 官 林勇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20 日書記官 黃文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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