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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建字第215號

給付工程款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12 月 23 日

法官邱蓮華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建字第215號

原告
艾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薛富源
訴訟代理人
侯慶辰律師
複代理人
蔡明宏律師
複代理人
沈泰宏律師
複代理人
吳兆芳律師
被告
潘邦楊
訴訟代理人
楊傳珍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件尚有續行審理之必要,爰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5年1月19日下午2時10分,在本院第26法庭行言詞辯論。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23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邱蓮華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24  日

                書記官 鄭舒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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