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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建字第218號

給付工程款等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09 月 01 日

法官李桂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建字第218號

上訴人
王鼎室內裝修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明才
參加人
李銀忠即升陽室內裝潢工程行
參加人
賴錦洸即純揚工程行
參加人
受 告 知人 艾格妮斯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思諭
法定代理人
受 告 知人 庭閣室內裝修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美玉
被上訴人
美商仙妮蕾德有限公司臺灣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得福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5年6月3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規定繳納裁判費,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次按上訴有應繳而未繳裁判費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此觀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甚明。

二、經查,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5年8月3日裁定,限令於送達後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105年8月10日送達予上訴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復有本院民事科收費答詢表查詢資料在卷可稽。揆諸前揭說明,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1 日

工程法庭 法 官 李桂英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1 日

書記官 林芯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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