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建字第218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建字第218號
- 上訴人
- 王鼎室內裝修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王明才
- 參加人
- 李銀忠即升陽室內裝潢工程行
- 參加人
- 賴錦洸即純揚工程行
- 參加人
- 受 告 知人 艾格妮斯國際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思諭
- 法定代理人
- 受 告 知人 庭閣室內裝修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邱美玉
- 被上訴人
- 美商仙妮蕾德有限公司臺灣分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得福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5年6月3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規定繳納裁判費,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次按上訴有應繳而未繳裁判費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此觀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甚明。
二、經查,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5年8月3日裁定,限令於送達後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105年8月10日送達予上訴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復有本院民事科收費答詢表查詢資料在卷可稽。揆諸前揭說明,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