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建字第219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建字第219號
- 原告
- 雄允科技工程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游聰敏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盛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61萬4669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萬7038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萬653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如數向本院補繳上開不足額之裁判費,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民事第六庭法 官 姜悌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