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建字第25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2 年 10 月 23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建字第251號原 告 理想室內裝修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宏達 訴訟代理人 莊瑋婷 蔡惠琇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東裕電器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823,374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9,117元。惟依民事訴訟法第423 條第1 項規定,扣除原告前聲請支付命令所繳納500 元聲請費用(見本院102 年度司促字第12891 號卷),尚欠18,617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23 日民事第六庭法官 湯千慧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23 日書記官 李心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