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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建字第251號

給付工程款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10 月 23 日

法官湯千慧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建字第251號

原告
理想室內裝修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宏達
訴訟代理人
莊瑋婷

      蔡惠琇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東裕電器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823,374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9,117元。惟依民事訴訟法第423 條第1 項規定,扣除原告前聲請支付命令所繳納500 元聲請費用(見本院102 年度司促字第12891 號卷),尚欠18,617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民事第六庭法官 湯千慧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23  日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23  日

                書記官 李心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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