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建字第25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4 年 01 月 16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建字第251號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東裕電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任生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理想室內裝修工程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業經本院於民國103 年12月12日判決上訴人部分勝訴、部分敗訴,上訴人就敗訴部分不服,提起上訴,未繳納上訴費用。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1,010,598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6,647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16 日民事第六庭 法 官 湯千慧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 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16 日書記官 李心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