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建字第27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建字第27號
- 原告
- 璟達工程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高樹生
- 被告
- 佳詮營造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朱順榮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原告雖向本院起訴請求給付工程款,惟被告主事務所設於新北市○里區○○路0段000巷00號1樓,有公司及分公司基本資料查詢可稽;其據以請求給付工程款之地上物拆除及施工圍籬工程之施工地點位於新北市八里區之臺北港特區,復有圍籬工程合約書可稽;而被告用以支付工程款所簽發之支票付款地支票付款地在新北市○里區○○路0段000號,亦有支票可參,均不在本院轄區。依民事訴訟法第2條第2項規定,本件應由臺灣士林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