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建字第279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建字第279號
- 上訴人
- 台灣自來水股份有限公司北區工程處
- 法定代理人
- 林金玉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向陽營造工程有限公司、兆豐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工程預付款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上訴人之上訴利益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9,092,438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70,12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