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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建字第285號

損害賠償等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06 月 28 日

法官徐淑芬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建字第285號

上訴人
和聯營造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在龍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交通部臺灣區國道新建工程局、國立海洋科技博物館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上訴人就反訴部分提起上訴。查本件反訴部分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48 萬8,312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 萬8,476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28  日

         工程法庭  法 官 徐淑芬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28  日

               書記官 吳昀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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