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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建字第286號

給付工程款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02 月 25 日

法官林勇如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建字第286號

原告
吉運興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貴龍
訴訟代理人
林紹期
被告
幸邑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竹誠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2 年10月18日裁定命原告於7 日內補正繳納裁判費,該項裁定已於同年月23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嗣原告雖聲請訴訟救助,惟此業經法院駁回確定,有本院102 年度救字第252號、臺灣高等法院102 年度抗字第1584號裁定,原告迄今仍未繳納,有上開裁定及送達證書與本院查詢檢答表在卷可查,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即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2 月 25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林勇如

中 華 民 國 10 年 0 月 25 日

書記官 林政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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