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建字第286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建字第286號
- 原告
- 吉運興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貴龍
- 訴訟代理人
- 林紹期
- 被告
- 幸邑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竹誠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2 年10月18日裁定命原告於7 日內補正繳納裁判費,該項裁定已於同年月23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嗣原告雖聲請訴訟救助,惟此業經法院駁回確定,有本院102 年度救字第252號、臺灣高等法院102 年度抗字第1584號裁定,原告迄今仍未繳納,有上開裁定及送達證書與本院查詢檢答表在卷可查,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即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