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建字第28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8 年 01 月 10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建字第289號上 訴 人 誼鑫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何樹棣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建國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周正祥、宜鋼股份有限公司及鍾金鋼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聲明為:「一、原判決不利於上訴人部分廢棄。二、前開廢棄部分,被上訴人應再連帶給付上訴人新臺幣(下同)753 萬5,526 元。」,是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753 萬5,526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1萬3,469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10 日工程法庭 法 官 石珉千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10 日書記官 徐嘉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