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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建字第289號

給付工程款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1 月 10 日

法官石珉千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建字第289號

上訴人
誼鑫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何樹棣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建國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周正祥、宜鋼股份有限公司及鍾金鋼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聲明為:「一、原判決不利於上訴人部分廢棄。二、前開廢棄部分,被上訴人應再連帶給付上訴人新臺幣(下同)753 萬5,526 元。」,是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753 萬5,526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1萬3,469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10  日

         工程法庭  法 官 石珉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10  日

               書記官 徐嘉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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