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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建字第327號

給付工程款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06 月 26 日

法官湯千慧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建字第327號

上訴人
高峯營造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宜芬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許明智即百峰工程行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業經本院於民國103 年5 月30日判決被上訴人全部勝訴,上訴人不服提起上訴,未繳納上訴費用。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6,701,13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01,143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26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湯千慧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26  日

                書記官 李心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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