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建字第32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3 年 06 月 26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建字第327號上 訴 人 高峯營造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宜芬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許明智即百峰工程行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業經本院於民國103 年5 月30日判決被上訴人全部勝訴,上訴人不服提起上訴,未繳納上訴費用。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6,701,13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01,143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26 日民事第六庭 法 官 湯千慧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26 日書記官 李心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