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建字第327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建字第327號
- 上訴人
- 高峯營造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吳宜芬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許明智即百峰工程行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業經本院於民國103 年5 月30日判決被上訴人全部勝訴,上訴人不服提起上訴,未繳納上訴費用。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6,701,13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01,143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