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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建字第327號

給付工程款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08 月 05 日

法官湯千慧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建字第327號

上訴人
高峯營造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宜芬
被上訴人
許明智即百峰工程行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對於103 年5 月3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上訴人提起民事第二審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 項規定之計算標準繳納裁判費,此為訴訟合法所須具備之程式。

二、經查,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3 年6 月26日裁定限上訴人於收受裁定後5 日內補正,如逾期未繳,即駁回上訴,該裁定於同7 月17日送達上訴人,有送達證書1 紙在卷可稽,上訴人逾期迄未補正,復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答詢表足參,其訴顯非合法,應予駁回,爰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5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湯千慧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5 日

書記官 李心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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