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建字第327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建字第327號
- 上訴人
- 高峯營造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吳宜芬
- 被上訴人
- 許明智即百峰工程行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對於103 年5 月3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上訴人提起民事第二審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 項規定之計算標準繳納裁判費,此為訴訟合法所須具備之程式。
二、經查,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3 年6 月26日裁定限上訴人於收受裁定後5 日內補正,如逾期未繳,即駁回上訴,該裁定於同7 月17日送達上訴人,有送達證書1 紙在卷可稽,上訴人逾期迄未補正,復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答詢表足參,其訴顯非合法,應予駁回,爰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