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2 分鐘讀完 全文 604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建字第344號

給付工程款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04 月 07 日

法官陳琪媛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建字第344號

原告
東鼎營造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至勝
訴訟代理人
陳睿騰
訴訟代理人
黃文明律師
被告
林俐儀
訴訟代理人
鄭文婷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5年10月31日所為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之當事人欄關於原告「東鼎營造股份有限公司」之記載,應更正為「東鼎營造工程有限公司」。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分有明文。

二、查原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顯然錯誤,應予更正,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7 日

工程法庭 法 官 陳琪媛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7 日

書記官 蔡明潔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建字…」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