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建字第344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建字第344號
- 原告
- 東鼎營造工程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許至勝
- 訴訟代理人
- 陳睿騰
- 訴訟代理人
- 黃文明律師
- 被告
- 林俐儀
- 訴訟代理人
- 鄭文婷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5年10月31日所為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之當事人欄關於原告「東鼎營造股份有限公司」之記載,應更正為「東鼎營造工程有限公司」。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分有明文。
二、查原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顯然錯誤,應予更正,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