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建字第347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建字第347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元同源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薛塏臻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李鳳嬌即金盛工程行、林冠華即源益工程行、助達工程有限公司間因102年度建字第347號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壹佰捌拾叁萬叁仟捌佰玖拾壹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貳萬捌仟捌佰貳拾肆元,茲依民事訴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