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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建字第348號

給付工程款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11 月 26 日

法官姜悌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建字第348號

原告
游昇訓即昇興工程行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造福開發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4萬4229元,應徵第一裁判費705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欠65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 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不足內之裁判費,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民事第六庭法 官 姜悌文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26  日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26  日

              書記官 羅振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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