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2 分鐘讀完 全文 795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建字第397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02 月 12 日

法官劉素如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建字第397號

原告
劉維婷
原告
蘇贊文
原告
陳怡君
原告
徐琇如
共同訴訟代理人
蔡志揚律師
複代理人
林子琳律師
被告
偉宏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程珉儀
被告
偉寶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柯惠瓊
共同訴訟代理人
巫坤陽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04年2月3日所為之判決,其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正本當事人欄中關於被告偉宏營造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柯惠瓊」之記載,應更正為「程珉儀」;被告偉宏營造股份有限公司地址「設新北市○○區○○里○○路○段00000號19樓之7」,應更正為「設新北市○○區○○路0段000號19樓之7」;被告偉寶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程珉儀」之記載,應更正為「柯惠瓊」。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2 月 12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劉素如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2 月 12 日

書記官 黃紹齊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建字…」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