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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建字第48號

給付工程款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05 月 28 日

法官湯千慧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建字第48號
原   告
築屋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蘇惠娟
訴訟代理人
許麗紅律師
複 代理人
邱瓊儀律師
被   告
幸邑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竹誠
訴訟代理人
王承緯
陳錦芳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4 年6 月22日上午10時30分,在本院第21法庭行言詞辯論。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28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湯千慧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28 日

書記官 李心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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