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建字第48號
-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建字第48號
- 上 訴 人
- 即 被 告 幸邑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竹誠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築屋工程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業經本院於民國104 年7 月28日判決上訴人部分勝訴、部分敗訴,上訴人就敗訴部分不服,提起上訴,未繳納上訴費用。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094,939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7,83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