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1 分鐘讀完 全文 481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建字第48號

給付工程款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08 月 24 日

法官湯千慧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建字第48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幸邑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竹誠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築屋工程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業經本院於民國104 年7 月28日判決上訴人部分勝訴、部分敗訴,上訴人就敗訴部分不服,提起上訴,未繳納上訴費用。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094,939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7,83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4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湯千慧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4  日

                書記官 李心怡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建字…」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