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建字第4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4 年 08 月 24 日
- 法官湯千慧
- 法定代理人陳竹誠
- 被告幸邑營造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建字第48號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幸邑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竹誠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築屋工程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業經本院於民國104 年7 月28日判決上訴人部分勝訴、部分敗訴,上訴人就敗訴部分不服,提起上訴,未繳納上訴費用。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094,939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7,83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4 日民事第六庭 法 官 湯千慧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4 日書記官 李心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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