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建字第6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2 年 03 月 07 日
- 法官陳蒨儀
- 法定代理人李漢周、朱裕成
- 原告金元通工程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桃隆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建字第60號原 告 金元通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漢周 被 告 桃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朱裕成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672,271 元,應繳裁判費7,380元,扣除前已繳納之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尚應補繳6,880元。 ㈡提出準備書狀1件,並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他造。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7 日民事第六庭 法 官 陳蒨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7 日書記官 謝淑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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