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建字第6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2 年 03 月 25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建字第60號原 告 金元通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漢周 被 告 桃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朱裕成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因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因被告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而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惟原告未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2 年3月7日裁定命原告於5 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102年3月13日送達於原告,有送達證書在卷足稽。原告逾期迄未補正,亦有本院民事科答詢表、公務電話紀錄附卷可佐,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25 日民事第六庭 法 官 陳蒨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25 日書記官 謝淑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