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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建字第64號

給付違約金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02 月 20 日

法官林勇如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建字第64號

原告
大奇摩室內裝修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美玉
訴訟代理人
何宗翰律師
被告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法定代理人
沈世宏
訴訟代理人
張訓嘉律師

      張喬婷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違約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一百零三年三月二十日上午十時三十分,在本院第28法庭行言詞辯論。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2 月 20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林勇如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2 月 20 日

書記官 林政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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