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建字第6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2 年 03 月 20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建字第65號原 告 林柏賢 訴訟代理人 簡坤山律師 被 告 名豐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武雄 被 告 地樺營造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趙素堅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02年3月8日所 為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當事人欄中關於「原告林伯賢」之記載,應更正為「原告林柏賢」。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20 日民事第六庭 法 官 林春鈴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20 日書記官 林芯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