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建字第76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建字第76號
- 上訴人
- 喜思媒體整合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黃子容
- 訴訟代理人
- 李後政律師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奕登室內裝修設計工程有限公司間因102年度建字第76號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上訴人之上訴金額為新台幣(下同)1,311,009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1,102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