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1 分鐘讀完 全文 401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建字第76號

給付工程款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03 月 07 日

法官陳蒨儀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建字第76號

上訴人
喜思媒體整合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子容
訴訟代理人
李後政律師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奕登室內裝修設計工程有限公司間因102年度建字第76號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上訴人之上訴金額為新台幣(下同)1,311,009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1,102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7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陳蒨儀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7   日

                書記官 簡素惠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建字…」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