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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建字第8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4 年 04 月 14 日
  • 法官
    林勇如
  • 法定代理人
    吳明輝

  • 原告
    張和義
  • 被告
    三井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建字第81號原   告 張和義 張鶴 張有在 余至靈 上 一 人 訴訟代理人 余明珊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林家慶律師 被   告 三井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明輝 訴訟代理人 曾福隆 葉大嘉 陳正平 吳東霖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14 日民事第六庭 法 官 林勇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14 日書記官 黃文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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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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