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建字第8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4 年 04 月 14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建字第81號原 告 張和義 張鶴 張有在 余至靈 上 一 人 訴訟代理人 余明珊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林家慶律師 被 告 三井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明輝 訴訟代理人 曾福隆 葉大嘉 陳正平 吳東霖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14 日民事第六庭 法 官 林勇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14 日書記官 黃文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