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1 分鐘讀完 全文 417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建簡上字第24號

給付工程款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09 月 03 日

法官許純芳邱蓮華林春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建簡上字第24號

附帶上訴人 六度空間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莊朝枝

上列附帶上訴人與上訴人莊麗芬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因不服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附帶上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附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24,845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33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附帶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附帶上訴。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3  日

         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許純芳

                  法 官 邱蓮華

                  法 官 林春鈴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3  日

                  書記官 林芯瑜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建簡…」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