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抗字第36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2 年 12 月 27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抗字第367號抗 告 人 吳宜芬 張麗玲 柯滿爵 相 對 人 星碩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全峰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02年10月29 日本院102年度司票字17196號民事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抗告駁回。 抗告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抗告人負擔。 理 由 一、相對人於原審聲請意旨略以:伊執有抗告人簽發如附表所示本票6紙(下稱系爭本票),付款地未載,利息未約定,免除 作成拒絕證書。詎伊提示系爭本票後,均未獲付款,此提出本票1紙,聲請裁定就系爭本票金額及依法定年息計算之利 息准許強制執行等語。原審就系爭本票裁定准許強制執行。二、抗告意旨略以:抗告人不記得有無簽發系爭支票,且抗告人與相對人間並無金錢往來,系爭本票金額有疑義。原裁定准予相對人就系爭本票對抗告人為強制執行,實有違誤,爰提起抗告,請求廢棄原裁定等語。 三、按執票人向本票發票人行使追索權時,得聲請法院裁定後強制執行,票據法第123條定有明文。又本票執票人,依票據 法第123條規定,聲請法院裁定許可對發票人強制執行,係 屬非訟事件,此項聲請之裁定,及抗告法院之裁定,僅依非訟事件程序,就本票形式上之要件是否具備予以審查為已足,並無確定實體上法律關係存否之效力,如發票人就票據債務之存否有爭執時,應由發票人提起確認之訴,以資解決,殊不容於裁定程序中為此爭執(最高法院57年台抗字第76號、56年台抗字第714號判例參照)。 四、經查,相對人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系爭本票為證,原審就系爭6紙本票為形式上之審查,認其已具備本票各項記載 事項,合於票據法第120條規定,裁定准許強制執行,並無 不合。抗告人前揭所辯,均係實體上法律關係之爭執,依上開判例意旨所示,應由抗告人另行提起訴訟以資解決,非本件非訟程序得以審究。從而,原裁定准許系爭本票強制執行,於法無違,抗告意旨指摘原裁定不當,求予廢棄,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五、據上論結,本件抗告為無理由,爰依非訟事件法第46條、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495條之1第1項、 第449條第1項、第85條第1項本文,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27 日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 法 官 朱漢寶 法 官 黃明發 法 官 吳佳霖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除以適用法規顯有錯誤為理由,並經本院許可外,不得再抗告。如提起再抗告,應於收受後10日內委任律師為代理人向本院提出再抗告狀。並繳納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27 日書記官 沈彤檍 ┌────────────────────────────────────────────────┐ │附表一:102年度司票字第17196號(發票人;吳宜芬) │ ├──┬───────────┬───────────┬───────────┬─────────┤ │編號│發 票 日│票面金額(新台幣) │到 期 日│ 票 據 號 碼 │ ├──┼───────────┼───────────┼───────────┼─────────┤ │001 │102年4月25日 │10,000,000元 │102年8月25日 │TH0000000 │ ├──┼───────────┼───────────┼───────────┼─────────┤ │002 │102年9月9日 │500,000元 │102年9月25日 │CH0000000 │ └──┴───────────┴───────────┴───────────┴─────────┘ ┌────────────────────────────────────────────────┐ │附表二:102年度司票字第17196號(發票人:張麗玲) │ ├──┬───────────┬───────────┬───────────┬─────────┤ │編號│發 票 日│票面金額(新台幣) │到 期 日│ 票 據 號 碼 │ ├──┼───────────┼───────────┼───────────┼─────────┤ │001 │102年4月26日 │10,000,000元 │102年8月25日 │CH0000000 │ ├──┼───────────┼───────────┼───────────┼─────────┤ │002 │102年9月9日 │500,000元 │102年9月25日 │CH0000000 │ └──┴───────────┴───────────┴───────────┴─────────┘ ┌────────────────────────────────────────────────┐ │附表三:102年度司票字第17196號(發票人:柯滿爵) │ ├──┬───────────┬───────────┬───────────┬─────────┤ │編號│發 票 日│票面金額(新台幣) │到 期 日│ 票 據 號 碼 │ ├──┼───────────┼───────────┼───────────┼─────────┤ │001 │102年4月25日 │5,000,000元 │102年8月25日 │TH0000000 │ ├──┼───────────┼───────────┼───────────┼─────────┤ │002 │102年9月9日 │250,000元 │102年9月25日 │CH0000000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