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海商字第5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海商字第5號
- 原告
- 上海沛強國際貨運代理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龔芝霞
- 訴訟代理人
- 劉興業律師
- 複代理人
- 陳奕仲律師
- 複代理人
- 劉嘉宏律師
- 複代理人
- 鄭旭峯
- 被告
- 芝儀企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曾中龍
- 訴訟代理人
- 黃銀河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曾亦僧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運費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三年三月十日上午十時二十分,在本院第27法庭行言詞辯論。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海商字第5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運費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三年三月十日上午十時二十分,在本院第27法庭行言詞辯論。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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