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海商字第7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海商字第7號
- 原告
- 先寧電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漢光
- 訴訟代理人
- 王文成律師
- 被告
- 彥洋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鄭德勝
- 訴訟代理人
- 程學文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3 年1 月27日上午10時30分許,在本院第21庭行言詞辯論。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判決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