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海商字第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2 年 12 月 27 日
- 法官賴淑美
- 法定代理人陳漢光、鄭德勝
- 原告先寧電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彥洋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海商字第7號原 告 先寧電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漢光 訴訟代理人 王文成律師 被 告 彥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德勝 訴訟代理人 程學文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3 年1 月27日上午10時30分許,在本院第21庭行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判決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27 日民事第八庭 法 官 賴淑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30 日書記官 徐明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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