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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消字第1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09 月 03 日

法官張志全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消字第1號

上訴人
即原告
馮順德
訴訟代理人
陳俊翰律師
被上訴人
即被告
中信房屋延壽健安加盟店即豊玉不動產仲介有限公
即被告
法定代理人
王萬禮
被上訴人
即被告
中信房屋仲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余正全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 1項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3年8月18日以裁定命原告於 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103年8月21日送達至上訴人,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有送達證書及本院查詢繳費答詢表在卷可稽,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3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張志全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3 日

書記官 洪王俞萍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消字第1號於民國 103 年 09 月 03 日裁判,案由為損害賠償,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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