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消字第1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消字第1號
- 上訴人
- 即原告
- 馮順德
- 訴訟代理人
- 陳俊翰律師
- 被上訴人
- 即被告
- 中信房屋延壽健安加盟店即豊玉不動產仲介有限公
- 即被告
- 司
- 法定代理人
- 王萬禮
- 被上訴人
- 即被告
- 中信房屋仲介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鄭余正全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 1項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3年8月18日以裁定命原告於 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103年8月21日送達至上訴人,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有送達證書及本院查詢繳費答詢表在卷可稽,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