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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消字第17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04 月 15 日

法官吳俊龍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消字第17號

上訴人
即原告
張家麟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台北大眾捷運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陸拾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玖仟柒佰伍拾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3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15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吳俊龍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15  日

                  書記官  廖純慧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消字第17號於民國 103 年 04 月 15 日裁判,案由為損害賠償,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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