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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消債補字第145號

清算事件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07 月 19 日

法官陳慧萍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消債補字第145號

聲請人
即債務人
張小美
代理人
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林心榆律師

上列聲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清算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補提如附表所示資料到院。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事件,因有如附表所示證據資料未完備,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19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慧萍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19 日

書記官 黃靖雅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一、聲請人稱現有工作內容為洗碗雜工,是應提出現有工作之工
    作及收入證明文件,並應陳報聲請人現每月領取之低收入戶
    補助之金額為何,並應提出領取前開補助之證明文件。另除
    前開補助外,聲請人有無另領取其他補助或其他津貼。並應
    檢附聲請人於各金融機構之全部存摺影本(含薪資存摺、證
    券存摺、集保存摺等,除註明其種類、附完整清晰封面及內
    頁明細外,尚須補登資料至本裁定送達之日後)。
二、聲請人應提出全戶戶籍謄本,並應說明聲請人各項生活必要
    支出(含伙食、交通、租金、健保費、手機費用、雜支及扶
    養費之計算方式(含未成年子女學雜費及孝親費),並檢付
    收據證明。就未成年子女學雜費用及扶養費用部分,並應說
    明該受扶養人現有無就學?何時畢業?及有無繼續升學?及
    如何與前配偶陳銘泓共同負擔?並應提出相關證明文件。
三、聲請人詳細說明受扶養人(即聲請人之子女及母親)有何受
    扶養之必要?並應提出受扶養人之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
    參考所附遞狀須知,應特別載明是否有領取補助或其他津貼
    ),及受扶養人之100年度及101年度國稅局綜合所得稅各類
    所得資料清單及最新財產歸屬資料清單,及受扶養人於各金
    融機構之全部存摺影本(含薪資存摺、證券存摺、集保存摺
    等,請提出完整之存摺內頁,誤僅提出最後一頁,並應註明
    其種類、附完整清晰封面及內頁明細外,尚須補登資料至本
    裁定送達之日後)。
四、聲請人應就受扶養人下列領取之委發款項,陳報為何種補助
    及領取期間為何:
  ㈠101年1月6日領受1,900元
  ㈡101年1月17日、101年6月、101年9月24日、102年2月5日、
    102年3月13日、102年6月6日受領2,000元之委發款項。
  ㈢101年3月8日所領受之委發款項2筆,分別為1萬8,100元及2
    萬0,400元。
  ㈣101年10月29日所受領之委發款項1,500元。
  ㈤101年11月29日、102年4月23日所受領之委發款項3,500元。
  ㈥102年3月8日所領受之委發款項2筆,分別為1萬3,600元及1
    萬4,600元。
  ㈦102年6月10日所領受之委發款項2筆,分別為1萬4,100元及
    8,500元。
五、聲請人陳報之債權人除金融機構債權人外,有無其他債權人
    存在?是否有民間債權人,如有,積欠之債務為何?並請提
    出所有債權人(含民間債權人)之借貸證明文件(如借貸契
    約等)。
六、依聲請人提出之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查詢當事人綜合
    信用報告回覆書所載,聲請人為「頂尖商行」(統一編號:
    00000000號)之負責人,應說明「頂尖商行」之設立時間、
    營業地址、資本額、組織類型、營業項目、現況及最近5年
    內之平均每月營業額,並提出相關資料證明之。
七、應提出以聲請人為要保人或被保險人之各類個人保險契約書
    、保險費繳費證明,並陳報現有保單價值準備金之金額(如
    無個人保險亦請註明)。
(以上應說明事項請以條例方式分段記載,證物則依序標示編號
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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