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消債補字第14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清算事件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2 年 07 月 19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消債補字第145號聲 請 人 即 債務人 張小美 代 理 人 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林心榆律師 上列聲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清算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補提如附表所示資料到院。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事件,因有如附表所示證據資料未完備,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19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慧萍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19 日書記官 黃靖雅 附表: 一、聲請人稱現有工作內容為洗碗雜工,是應提出現有工作之工作及收入證明文件,並應陳報聲請人現每月領取之低收入戶補助之金額為何,並應提出領取前開補助之證明文件。另除前開補助外,聲請人有無另領取其他補助或其他津貼。並應檢附聲請人於各金融機構之全部存摺影本(含薪資存摺、證券存摺、集保存摺等,除註明其種類、附完整清晰封面及內頁明細外,尚須補登資料至本裁定送達之日後)。 二、聲請人應提出全戶戶籍謄本,並應說明聲請人各項生活必要支出(含伙食、交通、租金、健保費、手機費用、雜支及扶養費之計算方式(含未成年子女學雜費及孝親費),並檢付收據證明。就未成年子女學雜費用及扶養費用部分,並應說明該受扶養人現有無就學?何時畢業?及有無繼續升學?及如何與前配偶陳銘泓共同負擔?並應提出相關證明文件。 三、聲請人詳細說明受扶養人(即聲請人之子女及母親)有何受扶養之必要?並應提出受扶養人之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參考所附遞狀須知,應特別載明是否有領取補助或其他津貼),及受扶養人之100年度及101年度國稅局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及最新財產歸屬資料清單,及受扶養人於各金融機構之全部存摺影本(含薪資存摺、證券存摺、集保存摺等,請提出完整之存摺內頁,誤僅提出最後一頁,並應註明其種類、附完整清晰封面及內頁明細外,尚須補登資料至本裁定送達之日後)。 四、聲請人應就受扶養人下列領取之委發款項,陳報為何種補助及領取期間為何: ㈠101年1月6日領受1,900元 ㈡101年1月17日、101年6月、101年9月24日、102年2月5日、 102年3月13日、102年6月6日受領2,000元之委發款項。 ㈢101年3月8日所領受之委發款項2筆,分別為1萬8,100元及2 萬0,400元。 ㈣101年10月29日所受領之委發款項1,500元。 ㈤101年11月29日、102年4月23日所受領之委發款項3,500元。㈥102年3月8日所領受之委發款項2筆,分別為1萬3,600元及1 萬4,600元。 ㈦102年6月10日所領受之委發款項2筆,分別為1萬4,100元及 8,500元。 五、聲請人陳報之債權人除金融機構債權人外,有無其他債權人存在?是否有民間債權人,如有,積欠之債務為何?並請提出所有債權人(含民間債權人)之借貸證明文件(如借貸契約等)。 六、依聲請人提出之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查詢當事人綜合信用報告回覆書所載,聲請人為「頂尖商行」(統一編號:00000000號)之負責人,應說明「頂尖商行」之設立時間、營業地址、資本額、組織類型、營業項目、現況及最近5年 內之平均每月營業額,並提出相關資料證明之。 七、應提出以聲請人為要保人或被保險人之各類個人保險契約書、保險費繳費證明,並陳報現有保單價值準備金之金額(如無個人保險亦請註明)。 (以上應說明事項請以條例方式分段記載,證物則依序標示編號提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