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消債補字第24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清算事件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2 年 11 月 27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消債補字第241號聲 請 人 即 債務人 周國成 上列聲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清算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補提如附表所示資料到院。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事件,因有如附表所示證據資料未完備,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27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慧萍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27 日書記官 黃靖雅 附表: 一、聲請人應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條第3項規定預納郵務送達費新臺幣壹仟柒佰元,即按債權人及債務人總人數,以每人10份,每份叁拾肆元計算【計算式:(4+1)×10×34= 1,700】。 二、聲請人應陳報有無領取補助或其他津貼,並應檢附聲請人於各金融機構之全部存摺影本(含薪資存摺、證券存摺、集保存摺等,除註明其種類、附完整清晰封面及內頁明細外,尚須補登資料至本裁定送達之日後,內頁應連續,勿僅以部分內頁代替)。 三、聲請人應陳明於102年2月18日自台宮有限公司退保勞工保險後,何時找到新工作?現從事何工作?自102年2月18日迄今之每月工作收入為何?因何故自台宮有限公司離職?並提出自102年1月1日起迄今之薪資單及在職證明。 四、聲請人應陳報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2 年度司執字第6558號執行事件債權人滙誠第二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之執行名義。又依聲請人提出之上開執行事件執行命令所示,聲請人積欠滙誠第二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之債權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186萬2,317元,惟聲請人之債權人清冊記載積欠滙誠第二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之債權金額為3,417萬元,聲請人 應陳明債權人清冊所列滙誠第二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之債權金額之計算依據,及主債務人謝志誠或其他連帶保證人就謝志誠對滙誠第二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所負債務是否有提供擔保,並提出相關證明。 五、依聲請人提出之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之當事人綜合信用報告所載,聲請人亦擔任江秀梅對聯邦商業銀行板橋分行長期擔保放款之保證人,是聲請人應陳報該筆債務是否已屆期,如已屆期,並應陳明債務之種類、發生原因及所欠金額為何,聲請人或主債務人江秀梅或其他連帶保證人是否有提供擔保,且應另行製作列明所有債權人之債權人清冊。 六、詳細說明每月須分攤房屋貸款新臺幣(下同) 6,000元之原因、系爭房屋每月所需繳納貸款數額為何、所有權誰屬、每月分攤金額如何算出、繳納貸款之證明文件,並提出系爭房屋及其座落基地建物及土地登記謄本。 七、聲請人應提出配偶江秀梅之100年及101年度國稅局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及最新財產歸屬資料清單,及其於各金融機構之全部存摺影本(含薪資存摺、證券存摺、集保存摺等,請提出完整之存摺內頁,誤僅提出最後一頁,並應註明其種類、附完整清晰封面及內頁明細外,尚須補登資料至本裁定送達之日後)。 八、聲請人詳細說明受扶養人(即聲請人之長女及母親)有何受扶養之必要?並應提出受扶養人之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參考所附遞狀須知,應特別載明是否有領取補助或其他津貼),及受扶養人之100年度及101年度國稅局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及最新財產歸屬資料清單,及受扶養人於各金融機構之全部存摺影本(含薪資存摺、證券存摺、集保存摺等,請提出完整之存摺內頁,誤僅提出最後一頁,並應註明其種類、附完整清晰封面及內頁明細外,尚須補登資料至本裁定送達之日後)。 九、聲請人應說明聲請人除陳報之金融機構債權人外,有無其他債權人存在?是否有民間債權人,如有,積欠之債務為何?並請提出所有債權人(含民間債權人)之借貸證明文件(如借貸契約等)。如債權人有變更,並應重行製作債權人清冊到院。 十、應提出以聲請人為要保人或被保險人之各類個人保險契約書、保險費繳費證明,並陳報現有保單價值準備金之金額(如無個人保險亦請註明)。 (以上應說明事項請以條例方式分段記載,證物則依序標示編號提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