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消債補字第24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清算事件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2 年 12 月 02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消債補字第244號聲 請 人 即債務人 劉純伃(原名劉麗雲) 代 理 人 陳昭全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聲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五日內,補提如附表所示資料到院。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清算事件,因有如附表所示證據資料未完備,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2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熊志強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2 日書記官 學妍伶 附表: 一、應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條第3項規定預納郵務送達費新臺幣(下同)6,800元,即按債權人及債務人總人數,以每 人10份,每份34元計算,【計算式:(19+1)×10×34=6, 800元】。 二、聲請人應提出自民國100年11月起迄今之每月實際所得來源 及數額(含薪資、佣金、獎金、津貼及補助)之證明文件或資料(如公司或機關出具之證明、附完整清晰內頁明細並補登資料完畢之帳戶存摺影本等);並提出聲請人於各金融機構之全部存摺及證券存摺(包括集保存摺)封面暨完整清晰內頁之資料影本並補登存摺至本裁定送達日之後,如聲請人無收入,應說明自何時失業及失業原因或無法繼續就業之原因。 三、聲請人應說明聲請人之住所即臺北市○○區○○路000巷00 號之房屋是否為租賃?或聲請人所有?或為他人所有?並提出證明文件(含建物謄本、租賃契約、房租繳款證明)。 四、聲請人應詳細說明聲請人實際支出之生活必要費用(含房屋租賃、膳食、水電瓦斯、有線電視、交通、雜支、電話費等費用)情形,並就聲請人負責之生活必要支出提出各項生活必要支出之計算方式及檢附相關資料、收據證明、繳費證明。 五、聲請人應提出最新健保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 六、聲請人應說明與銀行債權人自前置協商不成立後,其還款狀況、還款金額及剩餘債務金額,並提出還款金額及剩餘債務金額之證明文件。 七、就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查詢當事人綜合信用報告回覆書所示,聲請人為采顏企業社負責人,聲請人應說明采顏企業社之營業狀況(包含是否尚在經營、或結束營業、或轉賣他人營業等情),以及聲請人是否仍為采顏企業社負責人,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 八、聲請人請提出各類個人保險契約書、保險費繳費證明、理賠等相關證明,並陳報現有保單價值準備金之金額(如無個人保險亦請註明)。 九、聲請人有無其他民間債權人或資產管理公司之債權人?如有,請提出全體債權人名冊(含全體民間債權人、資產管理公司之債權人)、與其他民間債權人、資產管理公司之債權人間借貸關係證明文件、相關還款證明。 十、聲請人應說明子女之財產狀況、工作狀況、投資狀況、就學狀況並提出薪資證明、財產歸屬資料清單、民國100、101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各金融機構之全部存摺及證券存摺(含證券存摺、集保存摺等,除註明其種類、附完整清晰封面及內頁明細外,尚須補登資料至本裁定送達之日後),以及各類個人保險契約書、保險費繳費證明,並陳報現有保單價值準備金之金額(如無個人保險亦請註明)。 十一、聲請人應詳實說明聲請人實際支出子女扶養費之詳細計算方式、聲請人為何與子女不同戶籍、聲請人之子女實際與何人同住、及聲請人之子女實際由何人扶養並提出相關證明。 十二、以上均請依序提出並加以標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