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消債補字第257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消債補字第257號
- 聲請人
- 即債務人
- 洪興國 住臺北市萬華區青年路
- 代理人
- 陳志勇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聲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提如附表所示資料到院。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事件,因有如附表所示證據資料未完備,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一、應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條第3項規定預納郵務送達費新
臺幣(下同)3,060元,即按債權人及債務人總人數,以每
人10份,每份34元計算,【計算式:(8+1)×10×34=3,0
60元】。
二、聲請人應說明現在就業狀況及收入來源並提出自民國100年
11月起迄今之每月實際所得來源及數額(含薪資、佣金、獎
金、津貼及補助)之證明文件或資料(如公司或機關出具之
證明、附完整清晰內頁明細並補登資料完畢之帳戶存摺影本
等);並提出聲請人於各金融機構之全部存摺及證券存摺(
包括集保存摺)封面暨完整清晰內頁之資料影本並補登存摺
至本裁定送達日之後(請自開立帳戶時起補登)。
三、聲請人應說明其任永久國際管理顧問有限公司、忠剛實業有
限公司董事,及任聖力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長之期間為
何?並請提出上開三間公司之公司變更登記表。
四、聲請人應提出全戶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勞工保險被
保險人資料表、健康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各類個人保
險契約書、保險費繳費證明,並陳報現有保單價值準備金之
金額(如無個人保險亦請註明)。
五、聲請人應詳列其醫療及緊急救護費、交通費之計算方式,說
明此交通費支出之理由為何?並請提出相關證明(如診斷證
明書)及收據(就診收據、計程車收據等)。
六、聲請人應說明其除領有榮民就養給付外,是否領有其他補助
?若有。其領取數額為何?並請提出相關證明文件。
七、聲請人應說明現有強制執行案件、訴訟案件繫屬於法院之案
號為何,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如法院強制執行命令或公文
)。
八、聲請人應提出其最近五年內從事國內外股票、期貨、基金或
其他金融商品之投資交易明細及證明文件。
九、聲請人應提出各項生活必要支出(含膳食、水電瓦斯、有線
電視、交通、雜支、電話費)之計算方式及檢附相關資料、
收據證明(如帳單或相關繳費收據等)。另有無其他支出項
目如國民年金保費、健保費支出?並應一併提出證明文件。
十、聲請人是否有民間債權人,如有,積欠之債務為何?並請提
出所有債權人之債權人清冊(含民間債權人)與民間債權人
之借貸證明文件(如借貸契約等)。
、以上證明文件請貼標籤紙依序提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