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消債補字第4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清算事件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2 年 04 月 16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消債補字第48號聲 請 人 即債務人 廖緹葳 代 理 人 黃俊六律師 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補提如附表所示文件到院,逾期未補,即駁回其聲請。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八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更生,漏未提出如附表所示資料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16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吳定亞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16 日書記官 林淑卿 附表 一、門牌號碼新北市○○區○○路000巷00號2樓房屋是否即為現住地?並說明房屋坪數大小、若與他人共居該處並陳報其與聲請人之關係。應提出最新有效房屋租賃契約及每月繳納租金新臺幣16,000元之證明文件到院。 二、聲請人之扶養親屬王琮閔、王采宸是否有其他扶養義務人,請詳細列明姓名、聯絡方式及與聲請人之關係?若有,應詳細說明如何分擔扶養費用,並提出證明文件。是否領有津貼及其他補助。 三、聲請人之扶養親屬王琮閔、王采宸是否有與聲請人同住?聲請人稱門牌號碼新北市○○區○○路000巷00號2樓屋主不願意讓聲請人將戶籍遷入改址,為何聲請人之扶養親屬王琮閔、王采宸戶籍設於該處? 四、聲請清算前二年收入不足必要支出部分,係由何人資助,應陳報資助者姓名、身分證統一編號、地址、資助金額、資助原因、有無提供擔保,並提出證明文件(資金交付、支領及使用流向之證明)。 五、應提出聲請人及聲請人之扶養親屬王琮閔、王采宸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六、所有以聲請人及其扶養親屬王琮閔、王采宸為要保人或受益人之有效任意保險契約書或保單影本,及其保單價值準備金證明文件、依約已可領取之保險給付項目、金額。並列計算式說明當年度之所有保費繳納總支出為何。(須由保險公司出具證明文件) 七、聲請人之扶養親屬王琮閔、王采宸99、100年綜合所得稅各 類所得資料清單、最近一個月財產歸屬資料清單。 八、聲請人及其扶養親屬王琮閔、王采宸聲請更生前兩年內(即自99年1月起至102年3月止)所取得之各項收入(利息、執 行業務、稿費及演講鐘點費、薪資、營利、租賃、財產交易、競技及其他收入)、給付(保險、老年、退休、年金及其他給付)、津貼及補助(敬老、鄰里長、身心障礙、低收入戶及其他津貼及補助)之明細及證明文件。 九、聲請人及其扶養親屬王琮閔、王采宸於各金融機構之全部存摺及證券存摺(包括集保存摺)封面暨完整清晰內頁之資料影本(自99年1月起至102年3月止)並補登存摺至本裁定送 達日之後。 十、聲請人最近五年內從事國內外股票、期貨、基金或其他金融商品之投資交易明細及證明文件。 十一、聲請人聲請前2年(即自99年1月起至102年3月止)之財產變動狀況:包含就不動產、動產所為之所有有償(買賣、互易、設定抵押權等)、無償(贈與、第三人清償等)行為所生之財產變動;倘於該段期間取得或喪失不動產所有權,應詳為標明不動產之坐落地號、建號及其取得或出售之對價(買賣契約等)相關資料。 十二、聲請人99年1月至今之收入明細及證明文件(薪資單、附 完整清晰內頁資料並補登完畢之薪資帳戶存摺影本)。聲請人有無其他兼職之情形,並說明收入之情形。 十三、聲請人之扶養親屬王琮閔、王采宸是否在學?若是,應提出在學證明。 十四、聲請人之扶養親屬王琮閔、王采宸是否有其他扶養義務人,請詳細列明姓名、聯絡方式及與林秋桂之關係?若有,應詳細說明如何分擔扶養費用,並提出證明文件。是否領有津貼及其他補助。 十五、依聲請人所述尚有民間資產管理公司債務未納入協商,致無法負擔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所提協商方案,應詳細列明對民間資產公司之清償程度、每月償還金額為何及相關證明文件。 十六、聯徵中心之債權人清冊顯示,聲請人擔任三盛工程行之負責人,請說明之: (一)聲請更生之前五年,該商號有無營業活動?每月平均實際營業額及盈餘分配狀況為何?證明文件請併為提出。 (二)聲請人對於該商號,現有無任何財產上之權利?